Q: 律師您好
客戶在訂貨時,有七天的猶豫期,請問若在這七天內客戶認為不適用等理由退貨,根據民法第249條,公司還需歸還訂金嗎?因為消保法第19條又有說......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有一點搞糊塗了,另外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不同意訂貨,取消的話,訂金是必須歸還的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法既然無需理由即可解除契約,則顯屬不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之事由,亦不可歸責於收定金之一方,定金自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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