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台北某知名連鎖的音樂班任教音樂老師,兩個月前補習班因更換班主任緣故由之前主任交接給總公司直接派任的新主任。
經查詢發現多位教師均發生多月薪水尚未領取,由於交接已完成,新任主任表示教師只能對前主任進行索賠,但前主任已避不見面,聯繫上均表示會償還卻沒有明定時間。
另外學生家長表示該前主任已經預收本月學費,造成該月小妹我會完全沒薪資白教學一整各月,補習班表示要小妹我墊教室使用費用,因學費我個人都沒經手過,此要求極度不合理,經協調補習班表示只願意免費出借場地,但該月薪資要我自行吸收(犧牲?)。
請問
1.該連鎖補習班是否該負擔連帶責任來進行賠償前主任造成的損失?
2.求償方式是否建議以調解庭解決?
3.還是以小額訴訟進行解決呢?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1. 與您訂立雇傭契約者,應為補習班而非補習班之主任,是以您得向補習班請求給付報酬。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前主任既為補習班所僱用,其執行職務不法侵害您的財產權,除了可向該主任求償外,補習班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就薪資之部分,為因雇傭契約所發生之爭執,屬於法律規定強制調解之案件,倘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訴訟程序,若您得向補習班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則適用小額程序進行訴訟。
以上回答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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