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妳好:
因乙方(承租人)租賃期間遇上豪雨,而甲方(出租人)因水管管路阻塞而導致淹水至膝蓋高度
雖淹水區域(5F後區)並無在契約上註名承租的區域
但所承租的浴室卻是在淹水區域(5F後區)
雖已告知二房東做改善的措施
但5F後區牆壁還是每逢下小雨或大雨,5F後區就會多處的積水或漏水
導致生活環境變差,蚊子蟑螂滋生
因這積水原因與甲方(出租人)提早退租,但甲方告知積水區域並無在承租區域不得退租
除非乙方願意甲方將押金扣除退租日至下一房客起租日之日數租金及手續費半個月(租賃契約有訂立)
但乙告知甲方退租已超過一個月,遲遲還未租出去!!
請問一:甲方(出租人)押金無息退還給乙方(承租人)的唯一方式 ,是不是就還要繼續忍受每雨必積水的這4~5個月租期屆滿嗎?
請問二:簽約時二房東已明確告知我們,可以使用5F後區(淹水區) 所以承租的洗衣機 、廚房、家電、鞋櫃都放置淹水區,至於浴室位置(承租範圍)也是在5F後區, 請問租賃範圍外淹水這原因不足以無條件提早解約嗎?
謝謝!
A:
您好,
1、只要你合法終止或雙方合意終止,就有權請求退還押金。同樣的,若你同意押金抵扣的方式,就要受你們雙方的約定所拘束。
2、原則上當然不能以契約外的原因來終止租約。而不在租約外的部分,比較像是無償提供你們所使用,所以應該不行以該部分作為解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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