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最近標下一法拍屋,屬於三樓半的透天型式,發現房屋化糞池與隔壁共用(兩屋共用一個),但化糞池位置在隔壁同型透天房子的後方,而隔壁同型透天房子亦屬法拍屋,
請問
1.化糞池產權屬於房屋的一部分嗎.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有隨之移轉嗎
2.是屬於我方所有,還是隔壁同型透天房子所有,亦或共有,或是放置所在地的地主所有呢
懇求指導
A:
敬啟者:
一、按所謂建築物增建之附屬物,係指於原獨立之建築物所增建之建築,已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但在使用功
能上,與原建築物係作一體利用,欠缺使用上之獨立性,為不具獨立性之建築,而從屬於獨立之原建築物
者而言,增建之附屬物,因不符建築物獨立性之要求,不得為物權客體;增建之建築物,如已有構造上之
獨立性,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則屬獨立之建築物,自得為物權之客體。又所謂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係指
該部分建築物,與一般建築物相同,可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判斷增建部
分,是否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須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增建部分之面積、隔間及向來之利用狀況,
暨增建部分之利用機能與原有建築物之依存程序等情形定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998號判決參照)
二、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地籍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台端所述兩屋共同一個化糞池,該化糞池之所有權,應依
所在地籍位置為所有權歸屬;故該化糞池之所有權將隨房地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三、按後手不得優於前手之權利,系爭兩屋共用化糞池,所有權雖依地籍登記為主,但房地所有權之移轉,並
不影響非所有人使用權,非所有人仍得依雙方前手之使用慣例,使用共用之化糞池。
敬祝 平安 順利!
林瓊嘉 律師 敬上
9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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