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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過戶但貸款未過戶


林OO 發問於 2009-07-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A 因房貸繳不出來,把房子賣給朋友B,有去代書事務所簽定買賣契約,開始辦理貸款,且從那時就開始幫A付房貸,但過二個月後B因為銀行須提供保證人而無法提供而辦不成貸款,A因實在無法在付房貸且欠B二個房貸的錢而和B逹成協議,就是B去辦理信貸把A信用卡結清,約38萬左右,但A每月要還其B信用貸款,而A把房子透過代書過戶給B,但借款人還是A,但房貸部份由B負責給付,但A付了7個月信貸後,以無能力在償還B的信貸,而B也因為這樣可能也無法還A的房貸,


請問
A有什麼方式請B移轉其房貸部份,如B不同意有無其方式請B再把房子過戶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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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1.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2.A房屋過戶給B,B取得房屋所有權,房貸雖未移轉,並不影響B之所有權。故放款銀行對A仍得要求清償借
貸,對抵押之房地,可主張抵押權,於借貸違約時,實行拍賣房屋,不足額可對A求償;B除就該房屋可能遭
拍賣,以房屋負擔保清償責任,B不負個人清償責任。
3.B辦理信貸,代A清償信用卡38萬元,A代B付7個月信貸,即未代償信貸,B得對A要求未清償之信貸負清償
責任。
4.AB雙方存在買賣、借貸關係,A要求B移轉房貸,或要求房屋過戶移轉給A,前題必須B違約,A才能解除雙
方買賣;如A無法解除買賣,將無法要求B房屋過戶移轉;B對A要求過戶移轉,可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
抗辯」,以A清償信貸,作為解除買賣移轉過戶的抗辯。
5.AB雙方關係錯綜,且牽涉房貸、信貸,建議向鄉鎮區公所聲請調解,以解決紛爭,冒然訴訟恐無法如A之要
求。
林瓊嘉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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