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前些陣子被詐騙集團,詐騙九萬多元是由電話指示ATM轉帳的方式,後來發現被詐騙去報警處!就在7月10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通知書"請問接到傳令,上面寫說附記為"調查",
請問
1.是否一定要出庭?不出庭的話會有問題嗎?
後些日子,又收到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通知上面標題寫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請問
2.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敬啟者:
1.任何人於民刑事事件,均有作證義務,如無故拒絕作證,將受罰鍰或拘提之不利處分。
2.台端所收受傳票,就係證人或被害人,應視傳票註記而定,如係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有正當理由卻
不請假,法院將視證人到庭之必要性決定是否拘提或罰鍰如係被害人是否到庭表示意見,則屬台端自行決
定。
3.接獲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表示該案已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可能依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開庭程序直接
判決。
4.為保障台端權益,台端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該「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
償」,如被告受罪判決,刑事庭認定台端有遭詐騙受害,可直接判決被告賠償。
5.被騙的錢得否領回,前題必須詐騙匯款直接被扣押凍結,或於民事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對被告強制執
行。如台端匯款未被扣押凍結,被告亦無財產,縱使法院判決確定,亦必須等被告有財產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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