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民國98.4.20賣出一間位於竹北的房子,但7月初仲介竟說買主將原裝潢拆掉後發現有璧癌,要求賣方處理!
請問
1.買方及仲介的法律上依據為何?
2.賣方應如何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1.依民法第354 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2.因此,買方若主張該壁癌乃交屋前即已產生,即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依法令規定,一旦將該房屋交付予買方時,即應認買方已同意就該屋之現況而收受,不得再主張瑕疵。而仲介於買賣房屋時,若係一有制度的仲介商,會先調查屋況並寫明於契約內,避免日後再生困擾。今買方與仲介於交屋時,未發現有壁癌而欲主張賣方負責時,至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修復,不得藉此要求解除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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