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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提問


邱OO 發問於 2009-07-17 | 新竹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有下列問題想請教

1.店面買賣是否有鑑賞期?如買方購買後發覺不合用時,是否須讓買方退費?

2.口頭答應客戶商品價格,卻因價格上漲需改價格,請問是否構成違約?

3.口頭回應客戶事情是否算是合約,口頭契約是否須錄音?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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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一、鑑賞期僅適用於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如電視購物之情形即屬之,一般可以見到實物的情形無法適用鑑賞期,置多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但不可混淆兩者。
二、契約之成立除因法律有規定外,不以書面為必要。依民法第227之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但價格上漲之情形,法院實務多不肯認係屬情事變更之類型,所以以此作為理由拒絕交屋,仍構成違約。
三、契約之訂立除依法律規定不以書面為必要,故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則契約即為成立,惟因契約之主張若以口頭為之,則在舉證責任上顯有困難,而錄音係舉證方法之一,且在場人證也可作為證據方法之一。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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