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性侵害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上訴三審中,有委任律師,律師已分別各寫一份書狀。
原本由A社工陪同被害人與律師簽訂上述2委任契約,並由社工與律師談妥律師費價錢及填寫律師費聲請領據。
但是,因此案件之律師費可以申請補助,所以,律師的秘書私下與社工聯絡欲事後增加律師費申請款,然昨日社工竟對被害人說「當時,簽約的事情我(社工)已不太記得,我們社工不介入律師費問題,妳即被害人自己與律師去喬吧!可能是景氣不好,聲請補助的額度有異動,且我(社工)非承辦人對聲請補助的程序不太清楚」等推託之詞;總之,社工要被害人與律師自己去喬。
現在,因被害人未同意事後追加律師費部分(感覺不太好),律師及其助理已暫時不再提供任何訴訟服務,被害人現在很急。
請問
1、被害人現在該怎麼辦才好?很急。。。請法律人提供意見
2、被害人現在可否與律師是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呢?但聽說上訴三審要委任律師,如此一來,被害人可否繼續上訴三審?權利會受影響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訪客先生:你好!
1.律師與當事人簽約後欲變更原契約有關律師酬金之約定,原則上須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如他方當事人不同意,簽約之律師仍有義務按原先之約定提供第三審訴訟過程所須之服務(若服務內容有特定,則依契約之約定)!
2.如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爭議,可申請受任律師所屬之律師公會公斷!
3.另亦可另行委任其他律師代理訴訟後,終止與原受任律師之委任關係,或由前後二律師共同代理訴訟.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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