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年前我們將其居所的一樓出租給邱老闆食品工廠使用(五年租約),半年後邱的唯一員工林先生搬入居住,事後卻發現該員工之交友及素行不良(偷竊/深夜聚友飲酒/醉臥門口),造成我們親生活上的極大恐懼及不安,已多次發生衝突及威嚇情況,多次與邱溝通希望邱能妥善處理及管理該員工,但邱聲稱他管不了,要求林遷出,邱卻又宣稱他將工廠一部分作為宿舍也沒錯啊!
租賃合約是否有方法能夠提前解約呢 ?
A:
[quote:0b4e2ca4c4="蔡鈺鏜"]律師您好:
一年前我們將其居所的一樓出租給邱老闆食品工廠使用(五年租約),半年後邱的唯一員工林先生搬入居住,事後卻發現該員工之交友及素行不良(偷竊/深夜聚友飲酒/醉臥門口),造成我們親生活上的極大恐懼及不安,已多次發生衝突及威嚇情況,多次與邱溝通希望邱能妥善處理及管理該員工,但邱聲稱他管不了,要求林遷出,邱卻又宣稱他將工廠一部分作為宿舍也沒錯啊!
租賃合約是否有方法能夠提前解約呢 ?[/quote:0b4e2ca4c4]
您好,
民事法律關係,首重當事人間之約定,因為您未提供您的租約,故僅能就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民法第 438 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其員工為其占有輔助人,自應同樣依契約或約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如有違反而造成違約之情形,您們即可據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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