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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戶不付貨款適用法條?

客戶不付貨款適用法條?


雪O 發問於 2009-05-27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客戶於97年度購買客制軟體一套及硬體設備一批(均已交貨),且開立發票.
交貨至今客戶一直反應軟體有問題,本人也陸續修改至今。期間要求客戶給付帳款,皆以軟體有問題而不願付 款.今想寫存證信函催收


請問適用民法哪一個條款及內容要如何敘述?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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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雪棻:你好!
依民法第367條,第369條規定:買受人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又價金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與標的物之交付同時為之,今買方以軟體有問題而不願付款,你可要求先付硬體的價金,並將軟體價金提存!如該軟體係其指定之某廠牌之軟體,你可以相同無瑕疵之物與之更換,請求一起給付軟體價金!如該軟體係你接受他的委託自寫之程式,未達對方之契約要求,自須修改到合於契約要求,始能請款!
至於存證函之內容:只須寫好雙方契約之內容,約定之價金及我方履約及對方遲延付款之情形,請其於文到一週內給付,否則依約應如何賠償,並依法起訴等等,存證函可利用郵局之格式,打印三份,送郵局用印後,一份以雙掛號寄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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