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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部落格毀謗,公司如何提告?


張OO 發問於 2009-05-13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模特兒經紀公司,月前發現一名曾合作過的攝影部落格上,他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一篇言論,文中提到:[...他合作過的人口販子(經紀公司)......]本公司亦與他有商業往來


請問:這樣可以告他毀謗嗎?那成功律高嗎?可以要求那些賠償?


謝謝
張小姐

瀏覽人數:2047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張小姐:妳好!
按侮辱及誹謗雖同為侵害他人之名譽,但在法律上卻是不同的定義,有不同之構成要件,因此須先加以區分.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就妳文內所述內容觀之,該文似未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因此所謂"人口販子"一詞縱對被指之人之名譽有損,似屬前者之範圍,惟尚須確定留言之人是否指名道姓或可確定所指對象係在侮辱某公司,否則仍難成立!至於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之規定,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等.至賠償相當之金額之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無法一概而論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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