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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六十歲之勞工資遣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05-10-1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有關勞工年滿六十歲不得資遣的規定, 在勞退新制實施後, 若公司有兩位員工; 一位是原有之員工(年滿六十歲以上, 有適用勞基法之舊年資); 另一位是七月一日後新聘用之員工(年滿六十歲以上, 無適用勞基法之舊年資) . 請問若公司要資遣這兩位員工, 是否如下面之處裡情形, 或是有其他之情形, 請幫我解答好嗎?
我們的解決方式:
1.勞退新制實施後, 年滿六十歲之員工若仍具有適用勞基法之舊年資時, 公司不得以資遣方式與員工終止契約, 必須以強制退休之方式與員工終止契約。
2.若員工年滿六十歲但未擁有適用勞基法之舊年資時, 公司得依勞退新制之資遣規定對該員工進行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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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來信所問關於該員工仍有舊制年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同時因其已符合退休要件,所以雇主應以退休方式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另一員工係於新制施行之後方進入公司服務者,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該員工平常之退休金已經提列在其個人帳戶。但請注意,新制所取代舊制者係指退休金的幾付方式跟計算方式,但退休條件仍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換言之,在新制裡,雇主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有以退休為原因者。
因此,在新制裡,如果該員工符合強制退休的條件,在法令無禁止規定下,雇主仍得請強制該員工退休,則雇主除已提撥之退休金外,似乎無須再給付其他費用,惟倘雇主係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資遣該六十歲員工,就必須依據新制給付資遣費。簡言之,在新制裡,雇主與該員工種只勞動契約的原因如果為強制退休,自然不用給付資遣費。如果,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是資遣,當然要給付資遣費。
此為,筆者個人意見,係就法律規定所為之分析,但在情理上而言,卻發生六十歲以上員工以強制退休終止勞動契約領不到資遣費,以資遣終止勞動契約仍有資遣費可拿的情況,就員工而言,資遣反比退休有利,此為舊制所無之情況。

A:  就台端來函所詢問就問題(1)之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六十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如公司員工年滿六十歲並符合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規定者,若該員工符合上述要件者,不可以資遣方式要求員工離職,但可依據該條之規定,強制公司員工退休以資遣之目的。
就問題(2)之部分,員工年滿六十歲但未擁有勞基法之年資時,則無退休之問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故可透過資遣方式資遣該員工。故台端來函詢問處理方式,大致上沒有疑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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