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國87年間受A所託向B介紹借款
A也依當時約定正常繳息一段時日
後來A被人倒帳生意失敗,此一借款一時無法還清而拖延至今
(這中間有數度還款,但無法還清)
債權人不想再拖,要我負責其餘尚未還清之借款
請問:我是否需承擔此一還款之責任?
註:當時並無正式之借據,但B是先將借款匯到我的帳戶,我再加上我個人之借款之後一起匯給A,B就是以這一點事實,要求我必須負責。
謝謝您的回復
A:
王先生:你好!
同事甲貸款給親戚乙,將款匯你轉交,你是單純的經手人,如確有轉交,且借貸雙方均知其事,則你只是轉手之人而已,如未當保證人,自無須為債務人之還款責任負責.縱使你在彼等借款之同時亦有出借予乙,只要能證明乙與甲間之借貸係獨立的借貸行為,你只是轉交人即可不必擔負任何清償責任,例如乙在借款之後,自行向甲清償部分借款,或就彼二人間之債務向其繳息,即可證明該部分與你無關.反之如你不能證明甲之貸款係其明知且同意借予乙,你只是代其轉交,則甲很可能不承認該款係彼借予乙,係借予你(因彼有匯款予你之證據),你再轉借予乙,如此你即須負清償之責.因此本件應係如何證明何人借貸之問題,除上開還款過程可作為證明方法外,借貸之時,甲乙雙方曾否見面?有無第三人在場可以證明係彼二人間之關係與你無關,或從甲對乙之催告過程及內容等均可作為證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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