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兵時爸爸帶我和妹妹去跟銀行貸款買房子
妹妹是借款人,而我是保證人
買來的房子用來做生意用,房子被銀行設定
爸爸將賺來的錢拿來使用,卻只還利息不還本金,又常遲繳
連房屋稅地價稅也常遅繳,造成我和妹妹得不便和壓力
請問可否和銀行商量變更保證人和借款人名字呢?
或是您有好的建議方式
煩請指導,謝謝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之規定,您確實得另找他人承擔保證債務,惟須注意應得銀行之同意,對銀行始有效力,否則銀行仍可向您請求清償債務。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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