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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長期請病假,卻一直未提交醫生證明?


kOOOO 發問於 2005-10-1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於今年7月中雇用一名主管級員工到職,但自9月中期間內該名員工即已陸續請過幾天病假,從9月19日開始即告以咽喉腫瘤之故長期入院或在家治療, 迄今均未來公司上班過;敝公司助理及人事單位人員多次聯繫,僅有一兩次該員工手機有人接應,因為該員工請假均是被動,先不來上班,公司打去問他才說要請假,或是告稱「今天本來要去公司的,但是身體突然不舒服...」,至今該名員工也一直未曾提出書面的醫院證明文件,讓公司辦理正常告假手續...敝公司本於人道,若該員工真的重病在身當然是要准假,但是該員因居主管職,近一個月均未至公司親自說明或處理也讓公司相當困擾!且該員當初所留之地址及室內電話似乎並非該員真正所在地,都很難聯絡得到,請問敝公司該有何處理方法為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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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員工未依規定請假,是可以以曠職論,因此,貴公司可先發函請該員工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即可以曠職為由予以解雇,另因該員工到職不久,貴公司如不想麻煩,可依法預告後予以資遣。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就您所言,該員工皆未主動請假即無故未到,亦無法提出任何書面之醫院證明文件向 貴公司辦理正常請假手續,是您可依公司工作規則或內部規定(有關請假規則部分),將他的情況視為曠職。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本件該員曠職之情形如符合上述條文規定,您可在知悉該員曠職之日起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該勞動契約。

A: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既然該名員工無故一直請假並未檢附證明因此為曠職,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予以解聘,不須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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