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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上權設定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7-03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居住之土地自日據時代至今,而土地之所有權為廟會組織所有且也有一管理人,日據時代還曾付過租金,但因後來該廟會組織人員皆死亡,且後來之子孫亦無管理,所以也很早就沒有收租人員來收租,現今該廟產所欠之地價稅即有參佰多萬


想請問:
(1)我們能否依時效取得的方式來設定地上權?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符合?
(2)早一輩廟會組織成員或是管理員皆已死亡,其子孫(或管理員子孫)可以主張繼承廟產嗎?若其子孫不同意我們設定地上權是否可以告我們?
(3)無存續期間之地上權,若日後建物不在了,是不是意謂該地上權也消滅了?
(4)在我們居住範圍之內有部份廟產土地沒有蓋建物,是否可以在居住範圍內(即有蓋建物正後方)之空地做地上權設定嗎?


謝謝

瀏覽人數:2174

A:  您好,
1、只要符合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工作物等符合地上權的要件,就可以用時效的方式取得地方權。
2、神明會可分財團性質的神明會與社團性質的神明會。財團性質的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之財產並無處分權;至於社團性質的神明會會員享有之股份則得為繼承之標的。74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可以參考。
3、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減。
4、這部分要看是否屬於必要之土地利用,因為那一筆土地上沒有建物,如何證明有行使地上權的意思而時效取得?需要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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