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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代理合約


陳OO 發問於 2006-07-03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你好:

我們是ㄧ群資訊研究所之學長學弟所ㄧ起出來開立的新公司,日前(95/01/10)將產品交付予ㄧ間公司代理,並簽訂台灣區總代理合約,現在有合約問題詢問。甲方為對方公司,乙方為我們公司

1. 原本雙方應就此合約內容執行並銷售產品,獲取雙方利潤,然而依據合約第肆條【乙方授權甲方為此產品在代理區域內之總代理商,甲方承諾在總代理合約生效日起始四個月內應向乙方訂購"XXX"產品至少100台,全年度下單訂貨量不得低於 600 台。】也就是說,甲方在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之前必須向乙方訂購100台"XXX"產品。然而截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實際訂購量卻只有10台,只有原本承諾數量的十分之一。
所以乙方打算依據合約第三條第二款【甲方在總代理區域內代理並負責銷售本產品,銷售的對象與管道由甲方自行決定。在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若無違反本合約其他內容,乙方不得任意終止甲方在代理區域內總代理銷售之權利,亦不得在代理區域內另新增本產品其他總代理、代理商或是經銷商。】終止代理權,因甲方違反合約第肆條,所以傑飛特將終止甲方在代理區域內代理銷售之權利。

2. 於雙方協議期間,甲方針對終止代理權一事,反而提出要乙方賠償其執行業務成本新台幣50萬以及買回其未銷售出去之產品50萬元,合計新台幣壹百萬元,甚不合理法。乙方亦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甲方於七日內補正其違反合約部份,而未直接單方面終止合約。

3. 甲方對於代理產品之後的銷售動作並未盡其代理商的責任,對於代理產品並未實際聘請資訊人員、業務人員作產品銷售及服務之動作,其公司登記地點在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XXX。而實際營業地點卻只在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XXX與其他公司合租了三張辦公桌,並只聘請了一名員工作為接聽客戶電話事宜,與原本承諾之資訊產品總代理工作相去甚遠。

4. 於雙方協議期間,甲方以代理之產品有軟體臭蟲(Bug)為由,向乙方說明未達產品台灣總代理銷售目標之原因,對於此點乙方另說明如下。

4.1. 簽訂產品代理合約之前,甲方已對該資訊產品"XXX"實際操作使用過以及確認其功能後才簽訂合約,而現在以產品有軟體臭蟲為由,解釋未達成銷售目標的原因,甚不合理。

4.2. 資訊產品永遠都在加強功能,修改程式以符合客戶需求,對於代理期間內甲方之客戶所提出之新功能,乙方也盡最大努力撰寫程式,以致於現在的產品功能較之先前又有許多加強。

4.3. 對於產品是否已為可銷售至市場之產品部分,乙方於簽訂代理合約前(95/01/10),亦已透過一般經銷商將產品銷售至市場客戶端(見附件三:產品訂單PO與發票),足可證明。

4.4. 若甲方依然堅持產品有軟體臭蟲而無法銷售,那終止代理合約應對甲方較為有利,而甲方卻不同意終止代理合約,其兩相矛盾。

4.5. 甲方對於合約承諾之一年600台產品的銷售量,而截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卻只聘請了一名員工做"XXX"產品的相關業務推廣,明顯有未盡代理商銷售責任。

5. 此份總代理合約在簽訂之初,乙方並未向甲方收取代理權利金。

6. 合約中約定甲方之產品代理區域涵括了台灣、中國大陸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理應進行相關銷售動作,如聘請新員工、於代理區域內成立公司、進行廣告文宣等商業行為。經後續訪查了解,甲方實際上卻只在台北市租了三張辦公桌,以及聘請一名員工,並無能力也無實際執行總代理商之工作。

希望詢問之問題

1. 如何可以終止/解除該份合約,讓乙方之產品可以改由其他有能力以及銷售意願之廠商作代理以及銷售產品。
2. 因為甲方在協議期間ㄧ直提出若是終止代理合約,就要乙方賠償其參展以及廣告費用,不然就要法院見,我們公司想快點將合約問題處理完畢。在寄出存證信函後,下一步驟該採取何措施。
3. 若是因為甲方沒有認真執行業務導致銷售目標不佳,是否乙方反而可以提出賠償告訴並解除合約。是否可以自行提出書狀文件等進行法律動作,或是ㄧ定要聘請律師進行後續動作。

以上問題煩請大律師解答,謝謝

我們是一群剛畢業的資訊科系碩博士學生ㄧ起出來創業,感覺剛剛開始做生意,產品剛研發出來就被生意人騙,請大律師協助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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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就合約來看,「甲方若無違反本合約其他內容,乙方不得任意終止甲方在代理區域內總代理銷售之權利,亦不得在代理區域內另新增本產品其他總代理、代理商或是經銷商。」若能提出甲方違反合約的具體證據,可確保將來在訴訟時居於有利的位置。
2、本件就契約上而言,您寄出存證信函時已經發生終止的效力,只是就此是否發生終止的效力,就終止後的效力,雙方是否有損害?是否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雙方存在認知上的不同,就此部分,當然亦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但若您能掌握足夠終止甚至是解約的證據,其實就無需理會對方的要求。
3、嚴格來說,還是比較建議你們與律師一同解決問題,以提出適合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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