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刑事案件經律師詳細閱卷,經查,足以影響案情之卷宗遭增、刪、修改、抽出,且寄達法院的重要證據也被抽出不見了,陳情司法等單位概推諉卸責。
請問:
1、上情,足以影響案情之卷宗遭增、刪、修改、抽出,應將事證寄達哪檢舉呢?
2、法官及書記官是否涉有啥麼法律問題嗎?(偽造文書嗎?)
3、具狀法院的重要證據全被抽出不見了,如此,還要再寄一次給承審法官嗎?有用嗎?還是,可以將副本具狀到哪單位呢?最慢啥麼時候寄出呢?(審判程序或宣判前?)
謝謝您的回復
A:
訪客先生:你好!
刑事案件審理中發覺足以影響案情之卷宗遭增、刪、修改、抽出,且寄達法院的重要證據也被抽出不見,可檢具該等事證向管轄法院書記官長或院長檢舉,請求移送法辦,如事涉台端權益亦可逕向所屬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如能確定增,刪,抽出,隱匿之人為法官,書記官或通譯,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5條之規定聲請該法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另再自行於本案辯論前檢送該被抽出之證物,惟應注意者,增刪,修改之部分如屬筆錄,又與法庭錄音相符,則屬法院書記官之權責,你如認有疑義,可依法庭錄音辦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另抽出之證物,是否因無法或不便裝訂於卷內而外放,須於閱卷時或開庭時向法官或書記官求證確認,以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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