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預告資遣期間?

預告資遣期間?


王OO 發問於 2009-03-24 | 台南 | 其他

Q: 您好:

由於近日要資遣一名不適用員工,不知應在多久前告知當事人才不算違法,麻煩你解答。謝謝

瀏覽人數:1631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及第16條第1項規定,題示所謂「不適用員工」,如係指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時,貴公司就必須事先預告始得資遣該名員工;而預告期間,依照員工的工作年資有如下區別:(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二、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題示所謂「不適用員工」,如係指該名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之情形者,貴公司即得不經預告資遣該名員工;但貴公司應自知悉有此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三、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02-23636289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褔路三段281號10樓之一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