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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依勞基法14條超過追朔期30天就無效了嗎

依勞基法14條超過追朔期30天就無效了嗎


巴OO 發問於 2009-03-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原本擔任營管管理師(2007年12月上班)負責國外業務窗口
突然公司在2008年8月口頭告知要將我調到生產線當作業員做粗重工作
我當時口頭拒絕,也沒簽署調動職務同意書
接著公司又連續放長期放無薪假每月上工不到二週
到今年2009年1、2月各上工日數只有四天讓我只能領到2萬~基本工資17280
這種惡意調動職務、減薪讓員工知難而退且不給予資遣費
不止我一人,有些人受不了就自動離職了


請問:
1、若要公司資遣我可用那一條法律呢?
2、依勞基法14條可要求公司資遣,但要在30天內提出申請, 若超過超過追朔期30天就無效了嗎? 因為上周有跟公司做協調公司明說公司不資遣人,你就繼續做作業員工作,不然就自動離職
3、若勞基法不適用可用其它民法提告公司嗎?

請律師給予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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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巴小姐:妳好!
1.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無須預告即得終止!
2.上開規定係指勞工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自知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妳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或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妳權益之虞)等情形時,始有自知悉所定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以後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二項)之限制,並非有其他法定事由亦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若無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之原因,妳可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於服務屆滿三年後經30日之預告期間終止契約.若雙方所訂者為不定期契約,依15條第二項準用16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預告之方式(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於30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4.有關勞資爭議之問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勞基法之規定,若勞基法無規定者,可適用民法之規定.
5.於此特須注意:如定期契約期滿或妳主動要求離職,除非有第14條所定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否則依勞基法第18條之規定並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
6.公司調動勞工職務應屬公司人事權之範疇,除非當初雙方有約定工作之內容或地區,而公司故意違反,始得以違反勞動契約終止,否則只要其給付之工資在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以上,似難以公司違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至於調動工作有無違反勞動契約?如雙方有所爭議,可透過縣市勞工局請求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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