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最近的一份工作..
在該門市工作一個多月了..有投保勞健保..
但是卻在上禮拜天的晚上臨時接到公司幹部的電話..
說隔天要所有的門市人員返回總公司開會..
結果開會的內容卻是...
老闆宣佈要結束營業(包含母公司&子公司-七間門市)...
因為公司當天已經跳票4百多萬(後面還有約近2千萬)..
老闆以及另外2個高層幹部都跳出來保證說公司不會欠我們薪水...
所有門市人員(約11位)的3月份薪水(約9天薪資)必須延後至5月10號才能發放...
而且還是另行電話通知到何地領款...
另外還徵求自願留下幫忙最後2門市善後的人...
但留下幫忙的人薪資也是到5月10號才能領...
公司的勞健保會在3月16日退保...
但是非自願性離職申請書必須等到3月31日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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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當天會議的內容..
當下並沒想太多...
想說公司的主管都出來說成這樣了...
連做一年多的同事也都沒異議...
我也就沒再多表示..
但是經過這一個多禮拜我們幾位同事商討結論...
發現好像有點怪怪的...
因為壓後給薪水的時間實在有點久...
加上開離職證明的時間與我們實際沒工作的時間落差太久...
左思右想總覺得有點怪怪的...
不知有無好的建議...給我們這些失業的人要先做甚麼預防程序以保障權益?
A:
ep6701:你好!
1.公司歇業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可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預告期間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至少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才有其適用.你只工作一個多月,未滿三個月,似無(須於十日前預告)預告期間之適用,而得隨時通知終止.
2.既無預告期間工資之問題,你的權益大概只有9天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問題,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公司不得拒絕發給勞工服務證明.因此你可等3月31日到期去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另工資雖遲至5月10日始給,因所欠不多,稍等無妨.如到期不給,可發存證函摧討,再不給可申請縣市政府勞工局調處.
3.在上開日期到來以前,你可以要求公司就通知開會的結論及公司之承諾寫一份書面紀錄給員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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