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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地下室冒出地下水,建商是否需負責修繕


黃OO 發問於 2006-06-29 | |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所居住的大樓交屋至今八年,近日地下室無端持續冒出大量地下水,經大樓管委會請人看察後發現,因地下基礎結構發生龜裂所造成,擬向原建設公司提出修繕之責,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為依據要求原建商負責,謝謝 200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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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經專業人士鑑定,貴社區地下大量出水,確實肇因於當時建商施工品質不良,貴社區可以考慮依照民法第354條以下的瑕疵擔保責任,或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向建商請求賠償貴社區之損害,並得以專業人士所估價修繕至安全或不會漏水程度所需費用,作為貴社區之損害額.

參考法條: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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