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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產品設計委託付款糾紛

產品設計委託付款糾紛


黃OO 發問於 2009-02-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起問:
1.設計合約未回簽,但客戶有支付30%訂金,與本公司擬定的50%不符,當初口頭約定第二階段的附款條件,但事後不履行,想請問此合約是否有效?

2.經過幾天雙方email及傳真後,客戶委託秘書電話告知說沒市場此案不開發要終止,且答應補齊30%含稅金額,本公司繳回所拿樣品,雙方圓滿結束,但事後發現客戶私自請模具廠就我設計製作的圖檔作估價且指示要開模,
客戶是否已違反智慧財產權?

3.與客戶反應後,客戶說當初已給30%的訂金,當作是對價報酬,此說是否合理?

4.想請問我應如何回應此客戶?


謝謝你的協助....無助的設計工作者

瀏覽人數:1266
匿名

律師

A:  委託設計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雙方合意就已成立,
且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另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貴司經客戶委託設計之作品,如無特別約定,貴司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客戶為出資之人,依法得利用該著作。
本案須先釐清貴司與客戶之契約是否已解除。
解除契約後,若客戶仍利用貴司之設計,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若有進一步協助需求,請與本所02-25776123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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