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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資雙方簽訂之懲罰條款,是否與勞基法牴觸

勞資雙方簽訂之懲罰條款,是否與勞基法牴觸


班OO 發問於 2005-10-08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大人,您好!

本人經營兒童美語,為降低老師之流動率,簽約時,皆要求需服務滿一年,
否則須賠償五萬元,以作為師資培訓之費用。

現有一名員工,於試用期(一個月)滿之後,願意簽約成正式員工,但我方因合約內容尚未修正完善,
一直未與該名員工完成簽約動作。後來該名員工在敎了三個月之後,口頭提出離職要求。

請問,我能要求該員工賠償違約金嗎?違約金有跟勞基法牴觸嗎?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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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照目前法院見解,這類型勞動契約尚屬合法,但來文詢問者因該員工並未簽約,所以公司並不能向該員工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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