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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對外誹謗公司妨害名譽怎處理?


今O 發問於 2009-02-1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離職員工,因對公司心懷恨意
離職時也曾言云好戲在後頭
離職後隨即廣發E-mail與公司員工和客戶中傷本公司名譽
姑念彼方年輕無知,前途無量,暫且未採取相關反制措施
未料,隨後公司陸續接獲
1,BSA來函說我公司使用非法軟體(本公司並無使用,且BSA並未實際來查訪,只是寄信告知)
2,勞委會派員前來查訪上包派駐本公司之日籍顧問,說其為非法工作。
3,本公司為去年成立,成立未一年,稅都還沒有來得及報出去,稅捐處就已三番兩次來查稅


試問:
面對這種無理取鬧得行為,是否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進行對企業及企業主的保護?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949
匿名

律師

A:  依刑法第310條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建議貴公司應先蒐集該名離職員工所發之所有E-MAIL內容,
以進一步分析是否有成立刑法誹謗罪之可能。
上開回覆僅係針對台端提供之資訊所為之一般性說明,具體個案仍應取得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若有進一步協助需求,請與本所02-25776123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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