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與我簽定「經營委託合約書」
4個月的時間未支付我任何經營所得(抽成)
1月時以我違反「公司規章(我沒看過)」解除我的職務
當時我手上還有一些營業收入未繳回公司
但因我們對於合約中的抽成方式無共識
對方以存證信函要求我歸還17萬(他預估的)
我也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負責人於何時何地與我核算
對方一直在存證信函中說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
1.我已通知對方負責人與我核算帳務,對方是否還可以對我提出「業務侵占」的告訴呢?
2.我依合約內容主張對方尚應付我7萬多,對方主張我應先歸還所有款項,再與對方的會計核算我的所得,我是否需要先將這筆錢「提存」呢?
3.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及保護自己?或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可以提供呢?
謝謝。
A:
楊小姐:妳好!
1.業務侵占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因雙方關於計算之數額有爭議,而未繳回公司,應屬民事爭議,無關刑事責任.似此情形,可預先聲明自己計算之結果,將無爭議之部分先行繳回,同時以存證函說明對方有爭議之部分如何無須支付之理由,並聲明一俟訴訟或其他方法確定須由妳繳回時即刻無條件給付之意思,以證明自己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應無罹業務侵占罪之虞!
2.妳雙方關於抽成之約定若有契約可據者依契約主張即可,如無,亦可引過去計算之例,或對方解約之故要求相互計算主張抵銷,給付其差額,應無須繳回全額後再請求給付應得之抽成!否則將來請求將倍增困難.
3.至於提存,固係解決清償紛爭之一方法,惟如對方應允收受,本無須提存,妳又不太可能會照他的要求全額提存,因此如欲提存,應係妳將妳認為扣除抽成以外之部分將之寄給對方,被對方拒絕,始有可能就此部分辦理提存.因此事先依上開方式聲明自己所認給付之數額,及自己願意對其餘爭議部分之處理方式,證明自己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可免於被訴侵占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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