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勞工生育假之薪資雇主該如何給付?
是由雇主給付還是可向勞保局申請?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查目前婦女產假薪資係由雇主負擔。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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