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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打刑事官司權利不及律師?


阿O 發問於 2009-02-0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告訴乃論之罪
原告若不想委任律師,而想自已寫狀紙、自已出庭


請問依法,原告在法院的權利,有哪些是不及律師的?
例如律師可閱卷,原告不具律師資格故不能等等
能不能舉出最關鍵的三個原告不及律師的權利?
及要補正這缺失原告可用的資源等等?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442
張仁興

律師

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訴訟權本來就是人民權利
刑事案件沒有聘請律師
依法律規定:
1.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訴
(但是仍然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2.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又被駁回
必須委任律師才可以提起聲請交付審判
3.偵查中本來就無法閱卷(律師亦同)
若已經起訴,則新法規定告訴人也可以閱卷
只是要事先聲請
時間需要稍長
若要自己訴訟且要克服上開差異
建議可以先將事實情況徵詢律師意見
並取得較多之證據及正確為法律主張
避免遭不起訴處分(亦讓檢察官得依證據將本案起訴)
如此及可避免法定需委任律師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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