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社區屬於半開放性(住家與店鋪)及封閉型透天厝,交屋至今已2年半,交屋當時建設公司給予之監設器呈現畫面,已有無法有效辨別外來車輛及人員的問題,第一屆管委會承諾加裝監視器,但如今經歷到第三屆管委會,第三屆管委會第一次開區大會時把此監視器列入討論議題中,但卻中途流會而未討論,但為顧慮社區安全,因社區安全已多次遭受威脅,因此我發存證信函告知重要性,管委會回覆會在6月開區大會中討論,但卻爽約,請問要如何處理。
謝謝!
律師
A:
您好:
只要 貴社區已經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話,關於此類社區公共事務,都應該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後,再由管委會執行.所以,除非是可以被認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規定的事務,或是已經經由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概括授權(例如訂定社區工程招標規則,授權管委會自行處理等等)否則,應該提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管委會才能依據決議內容執行.
所以,如果加裝監視器工程是屬於社區全面性工程,而不是單一且金額較小的監視器工程,在沒有得到區分所有權人的明確授權,要由管委會自行決定招標施工,恐怕有所困難.
再者,不管是何類工程,只要管委會不願依照住戶建議施工,因為這類爭議,並不像住戶違規事項,在管委會不願解決時,可以要求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的事務,似乎只能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後作成決議,才有辦法拘束管委會,責由管委會去執行.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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