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室內裝潢設計師因債務問題不見了
我都有按時支付款項
但是因為他沒有給下游的木工和油漆工人全部的錢
所以現在這些人都在向我們要錢
我已經寄了存證信函給設計師
但是他好像沒有已經沒有住在那裡了
請問:
如果我想要繼續裝潢, 是否一定要和設計師解除契約?
我知道有一種方法叫做"公示送達",但是時間可能會拖很久,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法院的處理完成後,契約真正解除之後,才能開始做後續的施工?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3f81a5d148="李小姐"]律師您好
我的室內裝潢設計師因債務問題不見了
我都有按時支付款項
但是因為他沒有給下游的木工和油漆工人全部的錢
所以現在這些人都在向我們要錢
我已經寄了存證信函給設計師
但是他好像沒有已經沒有住在那裡了
請問:
如果我想要繼續裝潢, 是否一定要和設計師解除契約?
我知道有一種方法叫做"公示送達",但是時間可能會拖很久,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法院的處理完成後,契約真正解除之後,才能開始做後續的施工?
謝謝您的回復[/quote:3f81a5d148]
意見:
一、依您所提問題及描述事實(有模糊之處),初擬意見如後,俾供參酌:
二、如您想繼續完成未了之裝潢工程,最好先結算、釐清與該設計師之責任
依你所述,工程尚未完工,故裝潢契約仍在履行期間,惟因對方個人因素致契約無法履行,已構成不
完全給付等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依民法第227規定,你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賠償(民254-
256). 如果你不先解除契約,直接找其他廠商施作裝潢工程,他日結算設計款或工程款時,恐有糾
紛。
三、至於契約解除之方式,應向對方之營業所或住所送達即可,不必向其本人直接送達,其大廈管理員或其
同居家屬亦可。如還送達不到,可向地方法院院繳費後,請法院協助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參民法
97)。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台端仍須考量商業和諧及台端最佳利益等,作最適抉擇。
Ps:本案經敝人於12/4了解案情後,隨即著手研究,希望對您有幫助!
參考法規:
第 97 條 (公示送達)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第 256 條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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