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鈞安
本人服務的公司專營公家採購標案
日前因得標案而委託國內某廠商出貨,也均有下訂單、對方有回簽
但不知為何、對方竟惡性拖延交貨期
而此舉會導致本公司商譽受損以外
更會因此導致本公司被停權3年不得參加標案及提報為不良廠商
甚至影響仍有效的共同供應契約,影響甚鉅
因此想請教:
1.對方此行為、我方提告時可依什麼法規提告?
2.我方需準備什麼文件及動作?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對方若僅有給付遲延,則可依民法第231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已達到給付不能(根本沒交貨),則可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若有合約且合約有特別約定(如違約金),則可先依合約主張。
建議先與對方協商,或發函請對方履行相關責任,若仍無善意回應,再進行民事訴訟。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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