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將債權(客戶尚未付款的款項)轉移至他人公司
並以通知函模式告知客戶,未來款項請匯到新的債權人。
如果客戶端不予理會而將貨款照常匯至敝公司
因而導致貨款的損失新的債權人無法領到貨款
請問:
新的債權人是否可以跟客戶索賠?客戶端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希對你有所助益:
依民法297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若債權人即貴公司已將債權讓與乙事,通知債務人,則債務人即應對新的受讓人為清償,若仍對貴公司為清償,則其清償將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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