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9月10日簽訂一份裝潢合約書
合約書是寫65萬承攬需先付訂金30%
中期款60%從開工日起分六筆給予一次6萬5
尾款10%工程結束、驗收後給
現在已經給他們33萬5千元
施工期間設計師加師父共4人住在房子裡吵吵鬧鬧
(我們並未答應要讓他們住,也未答應於工作時間做他人家具...)
他們工作時間不定,白天做我們的工時,也在做其他客戶的家具
我們反應不要這樣做,也希望他們不要做到很晚
因為會吵到鄰居 (而且鄰居抗議了)
但反應後他們竟然生氣,就說已經拿了33萬5千
工程就做到那邊,剩下的要我們自己想辦法
請問:
1、因為設計師已經堅決不做了 (昨晚已經把工具都搬離了) ,但是33萬5千元的工作進度都還未到,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可以告他們嗎?可以叫他們還我們錢嗎?但他們態度惡劣、電話也故意不接
2、想寄存鄭信函,但是他們居無定所,只能寄到他們的戶籍地(台東),但是他們本人拿不到,我還有其他的方法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你已經先給付超出進度的錢,先天上已經比較吃虧。所以我建議您,若對方居無定所,您可以仍然試試看將存證信函寄往戶籍地去,函中明確提到他們已拿多少工程款,以及在何時已經將工具都撤走不繼續施工的事實。另外,也去現場拍照,證明已經都將工具搬走。而後主張終止承攬關係,再主張返還超收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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