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這起案件
1.可以提起 刑法上的侵占嗎?
2.需要請律師嗎?
3.怎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哪種會比較迅速、有效?
謝謝回覆~
A:
您好:
一、刑法第三三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以下略)。因此本件事實套用上述之要件;在本案例,對方並沒有一個「作為」或「行為」將錢移入自已的帳戶;第二點,對方並沒有持有物,因為錢只是進了銀行的帳戶,還要經過提領的動作才會變成實際上的持有,對方只是取得一個向銀行提 款的「權利」;第三點,要討論的是對方有沒有一個「應該匯回來的義務」之「行為」,如果匯錯款至他人帳戶,就製造一個義務予另外一個人,是否有當?這部份,在民事上對造沒有受領的權利,所以討論其有匯回來的義務,尚屬合理;若在刑事上課予其匯回義務,若未匯回就以刑事責任對待,似乎過於嚴厲。所以,在本案例,應無刑事責任之問題,而屬民事責任之問題。
二、標的金額不大的情形,通常請律師寫訴狀,自己上法院訴訟即可,較為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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