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3月底向一位記帳士租辦公室
簽租約那天要提供身分證明影本
當時有好幾次我說要拿身分證明去附近的超商印
她一直說沒關係她可以請她老公去幫我印
我便沒再堅持下去,沒想到她竟私自留下我的身份證影本
五月時,她說有人要成立一個學會需要發起人
她問我是否有意願,我說要看到章程後再決定
沒想到六月中時,她竟告訴我說她已幫我加入協會的發起人
但擔任發起人要提供身分證影本,並要填寫申請書耶!
我才發現她私下有我的身份證影本
我後來寫信問她怎可未經我的同意擅自把我加入該協會成為
她說她有告知,如果我不高興她願意道歉並請我喝咖啡
但是問到為何她有我的身份證影本時,她卻避而不談
七月時,我決定不再租她的辦公室
因為她我行我素的行為讓我覺得很害怕
我去清理辦公桌時,桌上擺著兩份文件
一件是該協會的章程及空白申請書
一份是我在申請公司設立時的申請書
上面蓋滿了我的大小章
當初在將申請書蓋章時我人就坐在辦公室裡
因為我是小心的人,我會把身分證明影本和大小章留在身邊
絕不可能交給任何人,更遑論留在別人那裡過夜
所有的文件簽署也一定會留下影本
或是請對方在留下備份文件時一定要告知
在此有幾個問題:
1、即使該組織為非營利機構,對方的行為是否已觸犯了偽造文書罪?
2、她是記帳士,她是否應該負有保護客戶機密之義務?她這樣擅自做主,是否該被追究?其罰則為何?
3、我該怎麼做才能確保她不會再拿我的法律文件去做一些我不知道的事情?
謝謝解答,不勝感激
A:
劉小姐:妳好!
1.記帳士未經妳同意用妳身分證影本申請參加為某協會之會員,我想參加該協會一定要提出申請書,申請書一定要簽名,或用印,如你未應允,她卻冒簽妳名,盜用妳章,提出申請,有足生損害於妳之虞時,自然有偽造文書之情形.至於身分證資料只在證明妳的個人資料,是否屬刑法第316條之他人秘密,學說上尚有爭議,若當初交付時主觀上已要求對方保密其上所載之資料不得外洩,對方未經妳同意將之提供他人,自可論其妨害秘密之罪責.否則如對方旨在證明妳確有參加協會之意願,冒名參加,應只論偽造文書之罪責!
2.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刑法210條之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另刑法316條規定: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3.妳可以以存證函通知對方被其取得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之原因及發現上開越權行為之事實,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請其將手邊持有之身分證影本塗銷及將之連同持有之印章印文寄還,不得保留.或做其他使用.如對方尚將影本或印章印文做其他使用,自可於將來發現時再各別按其所為追究其民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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