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y拍平台上買賣的買方,事件為:
賣方因我給予普通評價而向y平台舉發,說要向警局告我毀謗,內容說: 我在評價上說他們回覆問與答的速度拖至1~2星期,賣家給我回應為他們最慢為1~4日,說我損及他們的信譽要提告.
ps.他們說不實的頁面證據,就是問與答的yahoo畫面,我存檔起來.賣家確實拖至3星期才回覆我.
賣家說我散播不實言論,要提即告訴
請問:
1、我這樣有構成毀謗賣家嗎?賣家能提告嗎?
2、賣家若真的提告,我可以反提告賣家不實言論,傷及我精神傷害嗎?
3、網路平台的頁面可算是證據嗎?
謝謝!
A:
林小姐:妳好!
1.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始成立誹謗罪.惟同條第2項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事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311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因此回應賣家在網路購物上之評價,只要針對事實而發表個人之意見作為評價,自難論以妨害名譽罪責!
2.賣家如真要提告,除非對方有誣告之事實,可另提誣告同時請求損害賠償外,如僅單純因被告妨害名譽不成立,尚難因其告訴不成,即可請求損害賠償!
3.網路平台上所留下之資料,或紀錄,只要與待證事實有關,均可做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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