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公司老闆到我新公司上班地點(入內)拍照蒐證
(目前我們兩家在商場上是競爭對手)
因為他懷疑我拿走前公司東西
阻止他拍照還一度強制繼續拍
目前提出刑事告訴說我侵占罪
證物就是當時侵入拍攝的一張照片
拍到桌上有一本他認定是他們公司所有的書
請問:
1、他提出這樣的照片,我是不是可以反告他強制侵入住宅罪?
2、公司是否屬公共場所,可以讓人自由進出,這樣前面的問題會不會不成立?
感謝您大德的回答~
A:
嘉宸你好:
一、若他進入的區域是一般辦公行政區不對外開放之處所,那因為並非公共場所,所以是可以告他無故侵入住宅罪,但處理上,若當時他進入後,可以再鄭重告知,請他出去,並最好同時以錄影拍攝存證,那樣就更可以明確告他無故侵入住宅。
二、照片是他以非法方法(無故侵入住宅)而取得之證據,依法可以主張該照片並沒有證據能力。但在主張沒證據能力之前,建議先行對他的無故侵入住宅提出告訴,若成立後,才可以進一步主張照片無證據能力。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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