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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消保法問題


傅OO 發問於 2008-09-1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各位律師你們好:


前幾天在網路上買一雙鞋子
收到時打開來檢查發現其中一支鞋子的內部及外部都有嚴重瑕疵
馬上回覆賣家要換鞋子,買家要求提出證明
要我照下有瑕疵的地方給他判斷是否為瑕疵
因我給賣家的評價是普通,所以他打電話跟我大小聲態度極差
因此我就將評價改成極差,賣家就說要向警察機關備案及寄存證信給我
因為我沒有相機也借不到相機,所以只能用手機將照片拍給賣家
但賣家說照片太粗造,他判定是沒問題的
但是兩支鞋子一比很明顯的顯示其中一支鞋子有嚴重瑕疵
雖然賣家寄來時有用郵局的郵寄盒子,但內部鞋盒多處變形扭曲
而且賣家在將鞋子跟鞋盒裝入郵寄盒子看的出來有硬是裝入的動作
因為鞋盒比郵寄盒子還高出許多,所以造成鞋子變形
而且鞋子內部縫紉處有很明顯的瑕疵與另外一支鞋比較
還有我在鞋店買鞋時鞋子內部一定會有塞紙團以保護鞋子不會招受到擠壓而變形
但是這位買家寄來時鞋子內部卻沒有塞紙團來確保運送過程的風險
目前這位賣家是要我在照比較清楚的照片給他,不然他說要對我提告
但我沒相機也借不到相機,我沒對他做毀謗或是辱罵毀壞只是評價給極差


請問:
如果我要退貨是否要負擔運費?不是有7日鑑賞期嗎?商品也只是拿出來檢查沒有試穿的動作,我是在2008/09/16收到商品的,從這個收到的日期開始算7日內我就可以向賣家替出要退貨的要求嗎?不知道這樣會要我負法律上的責任嗎?


請各位律師提供比較好的解決方式,謝謝你們麻煩了。


敝人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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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傅先生你好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包括往際網路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更規定:若有違反此一規定之約定者,該約定無效.因此以此條主張退貨即可.
2.另依民法第356亦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有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你既已即時通知瑕疵所在,可依同法第358條第2項之規定以相當證明之方法,提出並保存瑕疵之證據,通知出賣人並將該物送交受領地之出賣人或其代理人,如無代理人者,買受人依規定雖有暫為保管之責任.
3.從以上二法之規定觀之,顯然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利較民法對買受者為有利,似以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退貨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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