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因為與前一家公司處的不好所以離職
但離職時公司並沒有資產繳回的程序
只是叫我朋友把自己的東西收一收就可以了
所以我朋友無意間帶走1本型錄(工具書)
此型錄是市面上流通買的到的參考書籍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占罪?
謝謝您
A:
[quote:535f6c144a="吳先生"]律師您好
我朋友因為與前一家公司處的不好所以離職
但離職時公司並沒有資產繳回的程序
只是叫我朋友把自己的東西收一收就可以了
所以我朋友無意間帶走1本型錄(工具書)
此型錄是市面上流通買的到的參考書籍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占罪?
謝謝您[/quote:535f6c144a]
您好:
有關刑法侵占罪嫌
乃以是否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並非以其是否公開或市面流行為構成要件
換言之,如果老闆於在職期間交給你1支原子筆當成上班工具
若正常使用結束,當然屬執行公司職務所耗損,並無發生任何刑法或民法上之責任
反之,若因該原子筆屬公司資產,且屬點交之ㄧ部(不一定以點交清冊為據),則若未歸還,即有可能構成侵占.
但侵占需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故意,倘因點交時遺漏,自非故意,此時僅需交還,自無侵占可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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