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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之相關問題


安O 發問於 2008-09-18 | 台北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您:
1、何謂公訴罪?
2、不告不理係專指告訴乃論者?
3、民事均為告訴乃論是嗎?
4、何謂犯意聯絡?何謂行為分擔?懇請舉例
5、何謂告發?和告訴有何不同?


無限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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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安安:你好!
1.公訴罪簡單的說:就是檢察官知道有人犯罪不須被害人告訴,就必須追究的罪,相對而言,有些犯罪則必須有人告,他才會去查究,譬如:妨害家庭,妨害名譽,普通傷害等,如被害人不願追究,檢察官就不會主動介入,反之,如殺人,強盜等罪,縱使被害人不告,檢察官從報紙或他處獲知此事,亦須展開偵查的犯罪,即為公訴罪.
2.你所說的[不告不理的罪]即是告訴乃論的罪.
3.告訴乃論與否,是刑事訴訟及刑法上的問題,刑法會規定某一罪名須告訴乃論,遇有此一規定者,則須有被害人提告法院才會論就.與民事問題無關,不過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審理的對象限於所起訴之當事人(必要共同訴訟除外)及訴訟標的之故,如非在起訴範圍之內,法院自不會加以審理!
4.犯意聯絡:指共同被告間對於被指之犯罪所發生之結果相互間有共同之認識,而共同實施之意.行為分擔:則指二人基於該共犯之意思聯絡,分擔實施其中一部之行為,例如甲乙基於共同殺丙之犯意,由甲持刀進入丙之屋內行兇,由乙守住後門防止丙逃走,則甲乙均負共同殺人罪之正犯罪責.
5.告發:即對於非自己被害之犯罪,向追訴機關舉發之行為,如公務員侵占公款貪污,被審計人員於查核報表時發覺移送檢調調查,即屬告發.告訴:則為被害人對於自己被害之案件,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檢舉,請求追訴其刑事責任之程序,差別在告訴須出於被害人之請求,告發則不限於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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