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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何OO 發問於 2008-09-1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因好友鼓吹投資其公司,本身並未參與營運
但後來發現公司完全未按照公司法辦理
例如:
1.不肯提供財務報表及股東會議程
2.要求股東於股東會中簽署連帶清償同意書(清償公司負債),因風聲走漏,許多股東不敢參加股東會(怕有黑道脅迫)
3.股東會後亦不提供決議會議紀錄,但聲明未出席者視同同意股東會所有事項


請問:
1、以上行為是否違法?
2、應如何檢舉或是訴訟以確保股東權益?
3、一直想轉移持股, 但是因為公司狀況多無人願意接手,是否可自動放棄持股?應如何辦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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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何小姐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如下回答:
ㄧ、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册〈如財務報表即屬之〉,於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股東常會並報告其意見,且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即應備置於公司,使股東得加以查閱〈公司法第229條參照〉。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有關檢查人之選任,則得依公司法第245條之規定為之〉,就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等為查核,若對於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則得處以罰緩〈公司法第184條參照〉,且於股東會承認後,公司應將財務報表分發給各股東,若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為分發,則得報請主管機關對其處以罰緩〈公司法第230條參照〉。

二、若公司有違法行為則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檢舉〈例如:經濟部或台北市政府商業司…等〉或以書面向公司監察人要求對董事提出訴訟,或視具體情況提出民刑事訴訟,以保障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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