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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糾紛


徐OO 發問於 2008-09-16 | 台北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張仁興律師您好~


我是之前9/8 1:34 pm 提問的徐小姐,非常感謝您詳細的解答


麻煩再請教以下問題:
1、簽草約當時我與先生並不知道賣方房屋是他們夫妻共同持有,所以契約只有她先生的簽名,但他太太從頭到尾都在旁邊,也完全清楚整個過程,過了幾天後銀行鑑價人員告知我們是共同持有後我方才得知此事,然而賣方現在竟因契約只有一人簽名而主張契約無效
請問:
1、如果確實無效,致影響我們權益,他們夫妻是不是需要負甚麼行政責任?
2、他們夫妻都是當老師的,如果是刻意蒙騙的行為,在法庭上會因為他們的執業需要較高的操守而影響判決結果嗎?
3、如果因對方違約且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屆時我方如提出民事訴訟,該費用可否聲請由對方負擔?
4、房子因這筆買賣糾紛還未解決,對方應該還不能轉賣他人,我方可以先行提出假扣押以免他們任意將房子賣出影響我們的權益嗎?


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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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仁興

律師

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A:  徐小姐您好:
前提事實:
1.房屋為賣方夫妻所共有
2.簽約只有夫一人,賣方之妻在現場但並未在契約上簽名
3.賣方(夫)現在主張契約無效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契約雖然是賣方的先生一人所簽
但若契約約定的是要賣房屋及其基地(並不是賣持份)
賣方(夫)就要負責履行該契約(賣房屋)
縱然
有一部分持份是妻所有
他(夫)還是要負責履約
否則
賣方(夫)就是違約
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
在法律上而言

結論:
契約對於夫仍有效
賣方的夫仍要負責履行契約
(妻的部份
因為並未簽約
所以不負契約責任
但若此為陷阱且自始有詐欺犯意(此應視事實情況)
並造成損害
是否有詐欺犯嫌?)
2.賣方的先生仍要負民事履約責任
除非能證明該夫妻自始就存在詐欺犯意
否則本件仍應只是民事糾紛
對方的職業或操守應該與法律判斷沒有太大關係
但是確有可能影響法院對其的判斷
另外
在民事責任部分
若是賣方的妻簽約時自始均在場且知悉
且能證明此事
因為與妻亦達成買賣契約的合意(只是其未簽定書面)
是否得請求其簽定書面(因為不動產買賣須以書面訂定)
此或亦得作為本件訴訟策略考量的一個方向
3.若調解不成而提出民事訴訟
訴訟費用可聲請由對方負擔
法院會判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若是部份勝部分敗
法院則會判依比例負擔
但在我國而言
訴訟費用是指交付法院及證人旅費或鑑定費等
律師費不算是訴訟費用
縱然勝訴也無法要求對方負擔
4.房屋雖然還有糾紛
但對方仍然可以轉賣他人並移轉登記
若要避免其移轉或設定抵押權
需要提出假扣押聲請並強制執行
但通常需要提出三分之一金額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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