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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法第339條「不能抵銷」的時效問題

民法第339條「不能抵銷」的時效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6-06-13 | |

Q: 大律師您好: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不能抵銷,但若是二年時效已過,不能再主張侵權行為,只能主張因侵權行為所引發之不當得利返還。那此時是否還能主張第339條的「不能抵銷」?有依據嗎?

感謝!

瀏覽人數:2527

A:  您好,
我個人是認為可以啦。供僅參考。
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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