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不能抵銷,但若是二年時效已過,不能再主張侵權行為,只能主張因侵權行為所引發之不當得利返還。那此時是否還能主張第339條的「不能抵銷」?有依據嗎? 感謝!
律師
宸語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我個人是認為可以啦。供僅參考。 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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