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寄托物品在友人處,說好今天拿給我
但他說這幾天因整理誤為垃圾丟了
詢問律師說有寄託契約要我證明問題
請問我該怎麼證明呢?此外,什麼是寄託契約?
謝謝您的回覆
A:
所謂:「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訂有明文。
而且,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您的朋友將你寄託之物遺失,若其有過失,
沒盡到注意義務,你是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當初是否有人證看到或聽到、知道你有寄託物品與對方的事情經過,或是書面證據
證明你有將物品寄託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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