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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負責人借款供應商還款問題

負責人借款供應商還款問題


魏OO 發問於 2008-09-11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負責人於民國84年借款給供應商A先生500萬元
於民國86年向A追討有法院判決書
但是因為考慮供應商經濟狀況不佳而延後追討
95年有鑒於對方小孩都已有穩定工作之下重新追討
並於民國97法院判定拍賣A當初抵押房子
但是供應商當時受款人於期間死亡
由他的小孩和太太為法定繼承人共四位
此四位法定繼承人提出以下兩點為拒絕還款
(1)以距今已超過12年還款期;(2)當初匯款人為負責人之丈夫;(3)當初匯款時間為約定時間匯款過後一個禮拜


請問,根據:
(1)中民國84年的借款在民國86年間有法院已有裁決情況之下,還是超過追訴期嗎?
(2)匯款人為負責人之丈夫但是同時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此項能成為借款不成立理由嗎?
(3)當初約定匯款時間雖然有晚幾天但是實際借貸匯款資料有發生,A先生也接受此筆金額是否也能成為借款不成立?
(4)以上三點是否有任何一點會造成借款不成立之理由?或是有任何其他理由能使供應商之法定繼承人子女和太太不需歸還此筆款項及利息?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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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首先:
在案件中,指出於民國86年向A追討有法院之判決書,若所指為確定之法院判決,則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故供應商等人應不得再主張拒絕還款。
二、就本案中所指理由予以說明:
1.有關時效之抗辯:本案中,於民國86年若已有法院之確定判決,則時效將即時重行起算十五年,故自民國86年至95年,仍未超過追訴期,因此無法據此提出拒絕還款。
2.匯款人為負責人之丈夫之抗辯以及實際收取金額之時間較約定晚之抗辯:按借貸契約之成立,乃於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參照),故匯款人縱非當事人本人親自為之,或匯款時間不同時,只要借貸雙方意見一致即可,除非有另外反證其他法律關係,否則並不能影響借貸契約之存在。

三、最後就本案中若供應商之繼承人不願承擔該債務,則得依民法第1154或1174條之規定於被繼承人〈即供應商〉死亡後之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限定或免除債務。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需視具體狀況為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詳細狀況仍需依實際文書〈如本件判決內容、供應商性質、對造具體主張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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