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買了新房子,地坪45坪
但僅取得42坪之權狀,因3坪緊鄰道路
要辦理合併使用程序後才能取得另外3坪之權狀
兩年多來房屋無法轉售
請問:
1、我要引用那一個法條向建商求償?
2、求償可以包括這兩年來的房貸利息嗎?有沒有相關的判例?
謝謝您的回復
A:
劉先生:你好!
1.另外三坪土地如已交付,買主只是因緊鄰道路須辦合併使用程序才能取得權狀,並非賣方無法給付,如係可歸責於賣方之原因而無法辦理或遲延不辦始可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對於該部分之遲延給付所造成之損害請求賣方賠償損害,否則如非可歸責於賣方之原因,仍難依該條規定請求賠償!
2.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時依同法第256條之規定債權人固得解除契約並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惟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因此假設因該3坪之無法取得,導致債權人投資此屋轉售獲利之目的無法達到而解約時(一般情形舉證不易)債權人始可依上開條文解約,請求返還所繳之房貸利息扣除利用房屋之所得後之損害,或其他預期利益作為賠償(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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