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去年委託臺灣廠商出貨本公司兩項設計產品
並提供產品中部分零件
出貨前並將模具費匯至該公司OBU 戶頭
於該廠商大陸公司生產,卻於約定時間地點未交付貨物
延誤交期後本人追去大陸公司
卻發現該公司以大陸員工為人頭
延誤1-2個月出貨才告知要取消出貨
所交付零件不歸還,並推給大陸人頭公司迄今已一年多
(交付零件有項若達一定時間外觀變異已不能使用)
該臺灣公司似乎亦無資產.
請問:對方公司需負那些刑事責任?
Thank you!
A:
andy:你好!
1.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又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契約(同法第255條).你向該台灣廠商訂貨,該廠逾期不交,自可依上開規定解約,請求損害賠償(民法260條).
2.如對方當初曾使用詐術為騙取模具費,佯稱接單,而使你匯款,實際毫無任何動作,該公司又係空頭公司,則可告與你接洽或收取模具費金錢之人詐欺,然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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