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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保涉有偽造簽名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8-08-2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和我姐幫友人做了連帶保證人
因友人無力還錢給銀行
友人就自行透過銀行公會在和銀行達成協商
每月利息減少、延長時間,也還照著新約還款一年多
如今因二次協商無力再撐下去了
被銀行告上法院,假扣押我的房子
但他和銀行重簽約時我和我姐都沒有去重新簽約
銀行看我在約定上有簽字,但我們的記憶中沒有重新簽過
換句話說,銀行或友人造假了我和我姐二人的簽名


請問:
1、這份約定有效嗎?
2、銀行對保人員和友人犯了何種法律?是否可以對銀行提告?而銀行又犯了何種法令?(因銀行對保人員是代表銀行行使權利)
3、他們簽新約時舊約定是否還有効力?我的連帶保證人効力是否仍存在?
4、因銀行已把我送上法院,在9月17日會開庭,我是否可以要求銀行把第一、第二的約定調出來看?因我是聽銀行人員說有我的簽名,內心真的很害怕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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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小童:你好!
1.你友如因你先前之保證而與銀行協商還債,嗣因無力履約而被銀行告上法院,基於民法320條[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仍不消滅]之規定,縱使你友人有未經你同意而與銀行達成分期清償之協商,銀行仍得依前開規定對你及你友人依舊債要求清償!
2.除非協商結果之新債對你較舊債更為不利,你可以不承認新債,但是如銀行現在是對你求償舊債,則應無須計較新債是否有效成立之問題!
3.如銀行係依新債請求,而你覺得有須就新債是否有效成立加以爭議的話,你可向法院否認該簽字,請銀行證明簽字之真正以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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