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事先與老闆借款,無任何借據、證明
事後老闆否認我借款的事實,稱我盜用公款
請問:我是否構成了竊盜或是業務侵占罪?
但老闆手中握有我從收銀機內抽取金額的畫面
但是事實上那次是經由老闆同意才取得的
但是老闆與其家人一口咬定我是竊取店內現金
甚至要求我賠償、以及店內盤損
若無將金額還完,就得在該店持續工作
而且沒有任何薪資可以支領
否則該店老闆就報警抓我盜用公款 ...
請問:
1、我是否構成竊盜或是業務侵佔罪?
2、這樣的狀況我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莊先生:你好!
老闆既有錄下你從收銀機內抽取現金的畫面,你辯稱係跟老闆借的,又無證據,如果收銀機或該款是你經管的,就法言法你是很難去掉業務侵占嫌疑的,如果該款非你經管,才有竊盜之問題.按業務侵占依刑法第336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94.1.7以後犯之提高30倍),竊盜罪則依同法第320條第一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94.1.7以後犯之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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